退換貨政策
台灣網路購物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9條,享 7日鑑賞期(含例假日),自收到商品次日起算。 消費者可無條件解除契約(退貨),無須負擔任何費用。
注意:鑑賞期非試用期,商品需保持未拆封使用、全新、完整包裝(含配件、贈品、發票),否則商家可拒絕退貨。
關鍵退貨條款與知識點
- 適用範圍:網路、電視、電話購物及訪問交易。
- 不適用7天鑑賞期(例外情事):易於腐敗(如生鮮食品)、客製化商品、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(如內衣褲、耳環)、報紙期刊、已拆封的影音軟體。
- 退貨運費:在7天鑑賞期內,退貨運費應由賣家負擔。
- 實體店面:一般無7天無條件退貨權利,除非商品有瑕疵。
- 瑕疵退貨:若商品有瑕疵,依民法規定可要求換貨、減價或退貨,不受7天限制。
- 退款時間:商家收到退回商品並確認無誤後,通常需在一定期限內退還款項。
在進行退貨時,請保留完整包裝、出貨明細單及發票,並於7天內與商家客服聯繫。